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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索  引  号:0027001/20230607
主题分类:工作方案
发布机构: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06-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       号:漠政办〔2023〕24号
生成日期:2023年6月7日
时       效:现行有效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市集中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7 17:34:32 发布人:admin

市人民法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漠河市集中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漠河市集中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3〕19号)精神,切实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确保2023年底前顺利完成纳入“攻坚行动”化解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颁证工作,实现“应发尽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主要解决漠河市行政区域内截止2017年7月8日前,已经实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历史遗留开发建设项目住宅小区,购房人或回迁安置人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或由于政府部门等历史原因,已办理“单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守住底线。将依法依规贯穿“攻坚行动”全过程,用好、用活、用足、用实国家和省、地已出台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文件,如《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的意见》(厅字〔2018〕4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信访“减存控增”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8〕19号)、《关于再次延长〈关于做好省七大产业投资集团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有关工作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23〕190号)、《关于做好铁路用地范围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黑自然资发〔2021〕236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解决军队停偿移交资产补办不动产登记问题工作方案》(黑自然资发〔2020〕186号)、《关于部队改制后相关土地房屋完善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21〕420号)、《关于做好全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储粮仓房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意见》(黑粮仓储联〔2022〕54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严控工作范围,下列情形不纳入“攻坚行动”化解范围:一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即小产权房);二是在军用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建设未经军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历史的视角看待问题,客观分析问题产生的特定背景和客观原因,按照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解决不动产登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意见,实事求是科学稳妥地予以解决。

  证缴分离,民生优先。坚持面对现实综合施策理念,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于购房者确无责任,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将群众办证问题与追缴开发企业相关税费分离,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同时,按照应收尽收、应追尽追、应缴尽缴的要求,依法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工作任务。以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针对缺少用审批手续、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体缺失等问题,梳理归类、客观分析、调查摸底、准确核实、建立台帐,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实现应办尽办,力争12月底前基本化解。

  二、工作内容

  (一)核实分类。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和动态核查的全市房地产逾期交付风险项目及其他信访问题一并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在前期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统计的基础上,再次进行问题梳理核实,逐一摸清每个小区、每套房屋的具体情况,建立问题台账,明确可以解决的问题项目和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项目。

  (二)建立推进机制。采取销号管理,问题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同时,建立台账动态调整机制,新增问题项目经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认定后及时纳入台账管理,确保问题项目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政策措施,推进落实。要针对问题项目产生的原因,用好用足省级层面已出台的解决不动产登记方面问题的政策措施,对于个性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按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三、工作步骤 

  2023年底前,完成纳入“攻坚行动”化解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颁证工作, 实现“应发尽发”。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5月25日至6月5日)。结合前期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进行再次核对分类,全面排查梳理,明确问题原因,针对登记要件不齐全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能立即办理的,即刻按规定办理,积极化解矛盾问题。不能办理的或需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司法判决等形式解决的,形成精准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台账。

  (二)制定措施阶段(2023年6月5日至6月20日)。 在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级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研判,找准问题原因,研究制定出台现有政策不能涵盖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措施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时间表和路线图,按步骤、时间节点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推进落实阶段(2023年6月20日至11月30日)。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采取召开协调会议、组织项目会签等措施,全力推进问题化解。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缓慢、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能通过政府主导、部门会签方式解决的项目,8月底前80%的项目要完成会签并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行动报告,总结工作成效、经验教训,查找深层次制度性问题,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避免新的问题再次发生。

  四、组织保障

  成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专班。

    组  长:孙志勇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李延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历程  市税务局局长

         申 雪  市自然资源副局长(主持工作)

          孙长东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成  员:刘景坤   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王 浩    市税务局副局长

            陆文鹏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张艳梅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攻坚行动”的调度和协调,做好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建立台账,负责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五、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统一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上来,充分认清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将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当前的大事、要事来抓。

  (二)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各涉及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逐条逐项分解任务,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将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个节点,做到底数清、问题准、对策实、责任明、效率高,确保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收到实效。

  (三)上下联动、加强监管。市政府每半月调度一次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更新台账,对任务未按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包联制度,对涉及户数多、部门多、解决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包联化解,面对面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积极化解“存量”的同时,坚决杜绝“增量”的发生。

  (四) 正面宣传,有效引导。要加强对“攻坚行动” 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大主流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典型经验,多渠道、多角度让人民群众知晓掌握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工作开展,营造良好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