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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索  引  号:0027001/20230628
主题分类:经济普查
发布机构: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06-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       号:漠政办〔2023〕25号
生成日期:2023年6月28日
时       效:现行有效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漠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8 17:37:53 发布人:admin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漠河市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漠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漠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 高  峰  副市长

  副 组 长:李春阳   市统计局局长

         蒋清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海波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  姗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么淑云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浩  市税务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王胜男  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振雷  市卫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方新淼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计鑫昊  市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外国专家局局长,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

          丛晓梅  市委编办副主任

          关  玉 市司法局副局长

          祁  琪 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主任

          邢  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仁江  漠河市邮政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兆林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思佳  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  磊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华武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高级警长

          张欣泽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  磊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岳玉海  市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岳远红  市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侨联主席

         赵  宇  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漠河监管组四级主任科员

          宣凤国  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裴  建  市育才学校副校长

          裴志艳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主任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统计局。负责承担漠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期间11-12月负责普查经费预算申请;2023年6月起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及有关部门开展普查数据收集整理、普查宣传等各项工作;2023年7-8月负责各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清查摸底培训工作,负责做好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2023年9-10月负责普查员入户清查指导汇总等工作;2023年11-12月负责“两员”入户登记培训工作;2024年1-4月负责入户登记指导和查疑补录工作;2024年5-7月负责数据审核工作;2024年9-12负责普查数据汇总发布工作,组织总结表彰;2025年1-12月负责资料开发应用、年鉴编制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3月31日前负责和协调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普查期间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地本级负担经费纳入地直有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2024年3月31日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的2023全年的收入支出情况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2023年6-9月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需提供佐证材料);2023年11-12月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需提供佐证材料);2024年1-4月继续加强和完善对普查登记、数据核实的宣传工作;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五)市委网信办。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网络主播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六)市委政法委。2023年7-12月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等事项;2024年1-4月协调网格员配合普查员和指导员完成普查登记工作;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七)市委编办。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及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数据;普查期间完成与相关部门联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2024年1月末前提供新增、变更机关事业单位详细资料;2024年6-8月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数据认证工作。

  (八)市民政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民政非企业单位及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单位详细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普查期间完成与相关部门联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协助普查机构查找反馈联系不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清查摸底资料认证工作;2024年1月末前提供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详细资料;普查期间参与入户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数据认证工作;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详细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普查期间完成与相关部门联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查找反馈联系不上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和数据认证工作;2024年2月末前负责提供2023年新增企业详细资料和相关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查疑补录、审核评估工作;2024年6-8月完成数据认证工作;分管片员配合普查员入户登记,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国家税务总局漠河市税务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机关、事业、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普查期间完成与相关部门联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反馈查找信息和名录确认;2024年2月末前参与普查数据的查疑补录、数据审核评估(针对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缴纳情况,评估普查数据),2024年6-8月完成数据认证工作;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协调提供漠河林业局、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所属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详细信息资料;普查期间与相关部门联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配合普查员清查摸底工作,负责查找联系不上的企业、产业,并反馈查找信息;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参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宗教场所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普查期间完成该机构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查找联系不上的宗教场所并反馈查找信息;2024年3月末前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三)市工业信息科技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工业企业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普查期间完成与相关部门联合做好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查找联系不上的企业并反馈查找信息;2024年1-4月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参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民办教育机构中教育局所负责的机构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普查期间完成该机构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查找联系不上的教育机构并反馈查找信息;2024年3末前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合作社等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普查期间完成合作社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查找联系不上的合作社并反馈查找信息;2024年3月末前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普查期间完成法律部门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查找联系不上的机构并反馈查找信息;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末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2024年1月末提供2023年7-12月新增、变更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参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

  (十八)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普查期间完成向早市夜市商户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9月1日至15日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早市夜市商户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九)市交通运输局。普查期间完成个体运输、出租车及各类营运车辆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1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个体运输、出租车及各类营运车辆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2024年2月末前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市商务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全市电商、网红基本信息及个数;普查期间对普查对象的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完成清查摸底、比对、查找和反馈工作;2024年1-4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2023年6月末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娱乐业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普查期间完成部门分管单位的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协助查找和反馈联系不上企业、个体信息;2024年6-8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二)市卫生健康局。2023年6月末前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录信息;普查期间完成医疗机构的普查宣传工作;2023年10-11月负责查找和反馈联系不上医疗机构信息;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三)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定点医保详细信息;2024年3月末前负责协助地方普查机构,提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相关信息资料;普查期间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四)市公安局。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地方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二十五)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漠河监管组。2023年6月末前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系统内普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资料;2024年1-4月参与对金融业全行业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与评估;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地方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二十六)漠河市邮政分公司。2023年6月末前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邮政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2024年3月末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配合完成经济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社会经济调查中心主任祁琪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更换,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漠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